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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與處置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國民小學教育原理與制度)|題數:5
校園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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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5日

學習重點 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即應啟動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不能等調查屬實才通報。 學校人員應依校內權責立即通報,再由學校權責人員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不能理解成只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辦理。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事件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將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調查原則上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2次,每次不得逾1個月,合計最長4個月。 本單元懲處題採用的規定為: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其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作答須同時掌握處置性質與時數。 核心觀念 一、通報的起點:知悉「疑似」事件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辦理通報。通報的門檻是「疑似」,不是「已經證實」。 通報是啟動保護與後續處理的程序,調查則是釐清事實的程序。因此,不能以尚未確認、雙方說法不同、當事人尚未提出申請等理由,延後履行通報義務;也不能把被害人同意當成依法通報的前提。 時間:立即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24小時」是最遲界限,不代表可以刻意等待。 程序:學校人員依校內權責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法向學校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通報。 法律依據:除校內通報程序外,仍須依事件性質履行相關法律的通報義務,不能概括認為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即可。 閱讀採用舊法文字的選項時,應掌握「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的要求;判斷重點是通報程序不能省略、期限不能放寬為48小時。 二、證據保全: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證據。此為禁止規定,不是學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遵守的事項。 偽造是製作不實證據,變造是改動證據內容,湮滅是使證據消失,隱匿則是藏匿證據、不使其被發現。即使出於維護校譽、避免爭議或保護特定人員等考量,也不能因此從事上述行為。 選項若將「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寫成「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即違反禁止規定。 三、調查權責: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交由所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得依法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校長、導師、學務處或其他單位可以依職責辦理通報、保護及行政協助,但不能以自行訪談、私下協調或其他會議的決議,取代性平會依法調查處理的程序。 須區分調查處理與懲處執行:性平會負責法定調查處理,後續懲處則由有權責的機關或單位依法辦理。不能因其他單位可能參與懲處,就認為可以跳過性平會調查。 四、調查時程:原則2個月,最長4個月 項目規定與判斷 計算起點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原則期限2個月內完成調查。 延長條件有必要時得延長,並非每件事件都自動延長。 延長次數以2次為限。 每次延長上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 合計最長期限2個月+1個月+1個月=4個月。 作答先辨認問的是「原則期限」還是「含延長的最長期限」。問一般應於多久內完成,掌握2個月;若強調「必要時得延長」「最晚」或「最長」,應將兩次延長都計入,答案為4個月。 「每次不得逾1個月」表示每次延長有上限,並不表示一定要延長滿1個月。4個月是依規定計算的最長期間,不能將它當成所有案件一開始就有的調查期限。 五、懲處處置:分清楚「應」與「得」 本單元有關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懲處題,採用「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其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的規定。此處應依題目採用的法規版本與文字判讀,避免將不同版本的處置規定混用。 處置內容題目採用的用語作答重點 接受心理輔導應命屬應辦理的處置,不能改成可有可無。 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得命得依法命其接受,題目所考時數為8小時。 心理輔導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是不同處置,不能把兩者的規範用語交換。題目若問課程時數,直接掌握8小時;若問處置性質,則掌握心理輔導是「應」,性平課程是「得」。 常考陷阱 「確認事件屬實後才通報」:錯。知悉疑似事件即應通報,調查不能成為拖延通報的理由。 「僅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錯。校內權責程序與依法應辦理的相關通報,都不能任意省略。 「至遲48小時內通報」:錯。本單元通報期限為24小時,勿與調查的月數混淆。 「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錯。這些行為受到禁止,關鍵在不得。 「由校長、導師或學務處自行調查結案」:錯。應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不能以私下協調取代。 「調查最長2個月」:漏算必要時的延長;2個月是原則期限,最長為4個月。 「調查最長3個月」:只計入一次延長;依法可延長2次,每次不得逾1個月。 「所有事件均可直接調查4個月」:錯。延長須有必要,4個月是含延長的上限。 「應命接受8小時課程、得命接受心理輔導」:把應、得顛倒。本單元應記為應輔導、得課程。 「性平課程為4、16或24小時」:不符本單元懲處題採用的規定,應選8小時。 記憶口訣 「疑似即報二十四,證據保全交性平;兩月調查延二一,合計最長四個月。」 「延二一」代表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 「應輔導,得上課;課程時數記住八。」此句對應本單元懲處題採用的規定,同時記住「應、得」與「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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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 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2. 32.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3. 23.依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之,調查時間最晚應於幾個月之...
  4. 23.依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之,調查時間最晚應於幾個月之...
  5. 32.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