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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11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2
教師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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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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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 依據教師法第15 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下列有關教師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學...
  2. 8. 滿懷教育熱誠的小花歷經三年教師甄選,終於如願獲得學校聘任成為正式編 制的專任教師。只是少子女化的情況日趨嚴重,小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