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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13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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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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