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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2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0
教師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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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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