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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21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1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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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教師法規定對教師當然暫時予以停聘的情形為何?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