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教師法 第 25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2
教師法 第 25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1.依據教師法,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下列何者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A)生活 (B)教學 (...
  2. 16. 依據教師法規定,被停聘之教師,其薪資如何處理? (A)停聘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 (B) 停聘期間應發給三分之一本薪(年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