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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26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6
教師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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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前項教師專業審查會之決議,應依該案件性質,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原應經之委員出席比率及表決比率審議通過;其決議視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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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2. 依《教師法》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
  3. 37.依照教師法之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 日起幾日內...
  4. 50. 傅老師服務某縣立國民中學,因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不續聘,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案...
  5. 15. 依據教師法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 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
  6. 49 學校聘任教師,依據教師法規定,凡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員會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