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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27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15
教師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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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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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依據「教師法」規定,幼兒園對於教師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 作可調任;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
  2.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
  3.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
  4.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
  5.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
  6.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
  7. 43.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 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
  8. 15 依據教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教師得予以資遣的條件? (A)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