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學生為主體:行為目標描述學生學習後能表現什麼,不是教師準備什麼教材、使用什麼教法,也不是教師要「培養」學生什麼。 用具體動詞呈現學習結果:優先使用寫出、指出、畫出、比較、區別等可觀察、可測量的行為,避免只寫知道、熟悉、了解。 辨認五要素:對象、行為、結果、條件、標準各有功能,尤其要分清楚「在什麼情況下做」與「做到什麼程度」。 掌握完整性與適切性:敘寫既要符合教學重點,也要能判斷是否達成;有學生、有動作,不代表已具備成功標準。 核心觀念 一、行為目標寫的是學生可表現的學習結果 行為目標是把預期的學習結果,寫成能觀察、能評量的具體表現。判讀時先問:誰在做?做什麼?如何知道已經學會?主體應是學習者,例如「學生能正確畫出三角形底邊的高」。教師講解、設計簡報、安排活動,屬於教學準備或教學歷程,本身不是學生的學習結果。 像「能培養學生喜愛學習數學的興趣」這類寫法,真正執行「培養」的是教師,學生反而成了被作用的對象,主體錯置;再加上「喜愛、興趣」屬內在情意狀態,難以直接觀察,因此不符合行為目標的敘寫方式。 目標也必須與教學重點一致。例如教學著重比較兩種造字法則,學生的預期表現應是分辨兩者的差異。教師使用簡報說明,只表示教師採用的教學媒介,不能因此把學生的目標改成操作簡報或利用簡報報告。 二、行為動詞要明確,能據以蒐集學習證據 動詞類型常見用語判讀重點 較具體、可評量寫出、列舉、指出、畫出、調出、查出、比較、區別、分辨、辨識可透過作答、口述、指認或作品,檢查表現是否符合要求。 較抽象、不易直接觀察知道、了解、熟悉、欣賞、領會只描述內在狀態,尚未交代學生如何表現其所知。 需進一步具體化探究、喜愛、培養興趣宜補充可觀察的活動表現或證據,才能清楚判斷達成情形。 「學生能熟悉某項計算方法」不如「學生能算出指定題目的答案」明確;「學生能探究昆蟲的生長」若未交代觀察、記錄或比較等表現,也不夠具體。加上「學生能」並不會自動使抽象敘述成為合宜的行為目標。 「比較、區別、辨識」雖涉及心智活動,仍可藉由分類、選答、說明異同等方式觀察,不能一律視為不適合的動詞。關鍵在於是否能要求學生作出明確反應,而非是否屬於外顯肢體動作。四個動詞中若要挑「意義最不確定」者,通常就是「知道、了解、熟悉」這一類。 三、五要素:對象、行為、結果、條件、標準 要素要回答的問題辨認方式 對象/主體誰要學會?如學生、學習者;是執行目標行為的人。 行為要做什麼?如調出、指出、查出、畫出,是可觀察或可評量的動作。 結果行為產生什麼成果,或指向什麼內容?如中間色、生字的字義、高山,是動作所指向的內容或產物。 條件在什麼情境、工具或限制下完成?如給予一組圖形、利用字典、根據定義、在臺灣地圖上、運用三原色。 標準做到何種程度才算成功?如答對的數量、正確率、完成時間、品質要求(如「正確」)或完成範圍(如「所有」)。 以調色目標為例:「學生能運用三原色調出中間色。」其中「學生」是對象,「運用三原色」交代所用材料,屬於條件;「調出」是行為,「中間色」是結果。句中沒有規定應調出幾種、須在多少時間內完成或色彩須符合何種要求,因此缺少的是標準。有產物不等於有標準。 結果與標準可用兩個問題區分:「做出什麼」看結果;「做出多少、做到多好」看標準。例如「學生能根據高山的定義,在臺灣地圖上指出兩座南投縣的高山」:學生=對象;根據高山的定義、在臺灣地圖上=條件;指出=行為;南投縣的高山=結果;「兩座」是數量要求,屬於標準。 四、條件與標準:最常混淆的判斷 條件描述表現發生時的情境、提供的材料、可使用的工具或相關限制。例如「給予一組圖形」設定辨識情境;「能利用字典」交代允許使用的工具;「根據某一定義」交代判斷依據。這些敘述都沒有直接說明做到多少才及格。 標準則是判定成功與否的門檻。例如「在十分鐘內」限定完成速度,「至少答對四項」限定正確數量,「所有生字」限定完成範圍,「正確地」限定品質。時間若用來規定完成期限,應判為標準;不能只因出現時間用語,就一律當作情境條件。 同一句目標可以同時包含多種要素。例如「能利用字典在十分鐘內查出本課所有生字的字義」,其中利用字典是條件,查出是行為,生字的字義是結果,十分鐘內與所有則提供成功標準。應依各片語的功能拆解,不能把整句都歸成同一要素。 五、Mager 三要素與 ABCD 敘寫法 Mager 的行為目標三要素為表現行為、條件、標準,分別交代學生要表現什麼、在何種情況下表現,以及可接受的表現程度。 ABCD 敘寫法則包含:A(Audience)學習對象、B(Behavior)行為、C(Condition)條件、D(Degree)程度或標準。不同架構的要素數量不同,但都重視具體表現及達成判準;五要素架構則另將行為指向的內容或產物列為「結果」。 例如「給予一組圖形,學生能辨識出三角形」,已有特定情境(給予一組圖形)、學習對象(學生)與表現行為(辨識),但未說明須答對幾個或達到多少正確率,因此缺少成功標準。不能因為寫出「辨識三角形」,就自行推定必須全部答對。 常考陷阱 把教師工作當成學生目標:「教師能設計教材」「教師協助操作」「能培養學生……」都描述教師行動;先找真正執行行為的人。 把教學工具誤植為學習重點:教師使用簡報,不表示學生就必須學會製作或操作簡報;目標須扣緊原本要學會的內容,如「分辨兩種造字法則的不同」。 看到「能」就判定合格:「能知道」「能熟悉」仍未明確呈現可評量的表現,應檢查後面的動詞。 把結果當成標準:調出中間色只是交代成果;是否達成要求,仍須看有無數量、時間、品質等判準。 把材料、工具當成行為或結果:「利用字典」「運用三原色」是條件,真正要評量的行為是「查出」「調出」。 把數量當成結果:指出幾座、列出幾項,其中「幾座、幾項」用來判定達成程度,屬於標準。 把時間限制當成條件:「在十分鐘內」規定完成門檻,判為標準。 有情境就以為要素完整:提供圖形只是條件,能辨識只是行為;未交代成功門檻,仍缺少標準。 混淆「較符合」與「要素齊全」:選「最符合敘寫方式」時,看主體是否為學生、動詞是否具體(如「學生能正確畫出三角形底邊的高」);問「缺少哪一要素」時,則須逐一核對五要素,不能自行補入省略的標準。 記憶口訣 「誰、做、得;何境、何準。」誰=對象;做=行為;得=結果;何境=條件;何準=標準。 「工具情境是條件,多少多快多好看標準。」選敘寫方式時,先抓學生、再找具體動詞,最後核對教學重點與成功判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