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4月29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重點有四 1.鑑定對象納入幼兒:及早提供特教支持,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合併稱為特殊教育學生 2.放寬視覺障礙鑑定基準:優眼0.3→0.4 3.納入單側聽損:未達鑑定基準但有輔具使用需求也可以申請借用 4.重新評估以跨階段為原則::為符合學生及幼兒轉換學習環境後之需求改變而增訂。所定重新評估係指對於學生障礙類別鑑定的重新評估 5.加強雙殊學生鑑定:明定得依據學生的身心特質及需求,調整鑑定程序、工具及項目,以利發掘具雙重殊異學生,提供個別化教育及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