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 ﹝1﹞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第 4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