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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全流程樹狀圖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數:0
民事訴訟的全流程樹狀圖
卜昊孚

卜昊孚

建立於 2026年04月24日

│ ├─ ㈠ 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 │ ├─ ➀ 起訴與準備階段 │ │ ├─ ❶ 提出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 ├─ ❷ 法院審查:審查管轄權、當事人能力及起訴合法要件。 │ │ ├─ ❸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與繳費:由法院核定價額並由原告預納裁判費。 │ │ └─ ❹ 送達訴狀與就審期間: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原則應有10日就審期間。 │ ├─ ➁ 調解程序 │ │ ├─ ❶ 強制調解事件:如相鄰關係、租金爭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等特定事件起訴前應經調解。 │ │ ├─ ❷ 調解成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 └─ ❸ 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兩造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 ├─ ➂ 準備程序 │ │ ├─ ❶ 闡明訴訟關係: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事實或物件為說明。 │ │ └─ ❷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受命法官應使當事人整理爭點,當事人應受協議之拘束。 │ ├─ ➃ 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 │ │ ├─ ❶ 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 │ ├─ ❷ 聲明及調查證據: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 │ │ │ ├─ ⓵ 人證:通知證人到場、具結及訊問。 │ │ │ ├─ ⓶ 鑑定:選任鑑定人進行專業判斷及具結。 │ │ │ ├─ ⓷ 書證:提出文書原本或繕本,審查文書真正性。 │ │ │ └─ ⓸ 勘驗及當事人訊問:法院實施現場履勘或職權訊問當事人。 │ │ └─ ❸ 辯論終結: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 │ └─ ㊄ 裁判與終結 │ ├─ ❶ 訴訟上和解:法院不問程度得隨時試行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 ❷ 判決宣示:宣示判決應於辯論終結期日或指定期日為之,並作成判決書送達。 │ └─ ❸ 假執行宣告: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宣告假執行,准予在確定前強制執行。 │ ├─ ㈡ 特別訴訟程序 │ ├─ ➀ 簡易訴訟程序: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或特定簡易事件適用,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 ➁ 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之金錢請求適用,得使用表格化訴狀。 │ ├─ ➂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債權人聲請法院不經言詞辯論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未異議則可為執行名義。 │ └─ ➃ 保全程序 │ ├─ ❶ 假扣押:為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 │ ├─ ❷ 假處分:為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強制執行,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時適用。 │ └─ ❸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所為處置。 │ ├─ ㈢ 上訴審程序 │ ├─ ➀ 第二審程序(上訴) │ │ ├─ ❶ 提起上訴: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於原法院。 │ │ └─ ❷ 審理與裁判: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認上訴無理由者應駁回判決。 │ └─ ➁ 第三審程序(上訴最高法院) │ ├─ ❶ 法律審限制: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司法院得調整),且限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 └─ ❷ 律師強制代理: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 ㈣ 抗告程序 │ └─ ➀ 裁定救濟:對於法院裁定不服者,得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 │ └─ ㈤ 特殊救濟與其他程序 ├─ ➀ 再審程序:確定終局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法定事由時,提起再審之訴。 ├─ ➁ 第三人撤銷訴訟:利害關係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加訴訟致受不利判決者,得請求撤銷。 └─ ➂ 公示催告程序:聲請法院以公告方式催告不明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並得為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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