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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1 條 取締規定 效力規定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民法
第 71 條 取締規定 效力規定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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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05日

民法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效力規定: 違反無效(如:創設物權無效、利息太高無效),主要是為了維護最基本的社會倫理、經濟秩序。 •取締規定: 違反時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但行為人會受到處罰。(如:無照營業),主要是為了不破壞既有交易並達到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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