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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條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民法第56條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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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05日

第 56 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程序違法:3個月內可撤銷 內容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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