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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18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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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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