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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191-3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19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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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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