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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193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1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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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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