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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16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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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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