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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57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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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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