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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58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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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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