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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6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64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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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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