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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66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66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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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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