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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98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98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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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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