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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305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3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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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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