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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375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3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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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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