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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43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431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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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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