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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435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435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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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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