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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456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4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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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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