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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461-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461-1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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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但以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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