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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48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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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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