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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514-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514-4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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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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