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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53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534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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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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