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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548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548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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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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