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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150 條
科目:民法|題數:1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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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於路上見乙搶劫丙之背包,見義勇為,上前勒住乙之頸脖,至乙斷 氣方始放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權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