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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68 條

科目:民法|題數:3
民法 總則 第 68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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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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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物權乃其效力及於任何人之權利。下列何者並非物權? (A)租賃權 (B)典權 (C)債權質權 (D)所有權
  2. 19 甲因赴外地工作,遂將其所有之 A 車交付予乙,由乙為其保管。雙方並約定乙每週短暫發動引擎 兩次,以免 A 車因長時間停放...
  3. 21 甲向乙借款,並將所有之 A 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將對甲之債權讓與給丙,該最高限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