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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88 條

科目:民法|題數:2
民法 總則 第 88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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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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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下列關於權利取得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債權人於時效消滅後,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B)為保...
  2. 2 關於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當事人資格之錯誤,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內容錯誤 (B)錯誤之表意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