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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95 條

科目:民法|題數:4
民法 總則 第 95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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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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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於丙時,應具備下列何者要件,始得對乙發生效力? (A)甲、乙、丙三人之書面合意 (B)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