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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 第 1002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親屬 第 10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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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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