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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 第 1053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親屬 第 10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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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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