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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 第 1073-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親屬 第 1073-1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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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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