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民法 親屬 第 111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親屬 第 1111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暫無題目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