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知道我國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法源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能與廢棄物清理、資源回收、再生水等其他法規區分。 掌握條例所列的再生能源範圍,特別要區分非抽蓄式水力與抽蓄式水力、廢棄物利用能源與天然氣。 辨認氫能、地熱能、離岸風力發電與燃料電池的法定定義,注意能源來源、設置位置及轉換方式。 記熟我國再生能源推動主軸是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並區分光電設置類型與離岸風電推動階段。 掌握用電大戶的契約容量門檻、義務比例,以及設置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繳納代金等履行方式。 核心觀念 一、主要法源與再生能源法定範圍 我國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廢棄物的清除與處理;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法規處理資源循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處理再生水的開發利用。這些法規名稱都有「廢棄物」「回收」或「再生」等字眼,但都不是推動再生能源的主要依據。 判斷某種能源是否屬於本條例的再生能源,應依法律定義,不能只憑「低碳」「可發電」或「可以回收利用」等印象。條例所列的再生能源包括: 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 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 能源或方式是否屬條例的再生能源判斷重點 海洋能是屬於法定再生能源,不可因較少見而排除。 非抽蓄式小水力是屬於非抽蓄式水力。 抽蓄式水力否條例只列非抽蓄式水力,不可因使用水力就一概列入。 一般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所產生的能源是條例明文列入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 生質能、地熱能是均屬於法定再生能源。 天然氣否屬化石能源,不是再生能源。 抽蓄式水力是先用電力把水抽到高處,需要時再放水發電,功能是儲存與調度電能,本身並沒有新增能源,因此不屬條例的再生能源。辨別水力時,最重要的限制詞是「非抽蓄式」。 廢棄物利用要看條例所列的類別: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屬於再生能源,看到時不可直接排除;但也不能因此推論成任何廢棄物都必然屬於再生能源。 二、四項容易混淆的法定定義 名詞應掌握的定義關鍵字 氫能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所產生的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分解有機物所產生的氫氣,作為能源用途者。再生能源、分解水 地熱能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的能源。地表以下 離岸風力發電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將風能轉換為電能的發電方式。低潮線以外海域 燃料電池藉由氫氣與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的裝置。氫與氧、電化學反應 氫能定義的核心是製氫所用能源的來源。即使同樣用電力分解水製造氫氣,若電力來自化石燃料,也不符合條例定義,所以「利用不分種類的電力分解水」是錯誤敘述。燃料電池著重裝置如何把化學能轉成電能,不要誤認為必須先燃燒燃料、再帶動發電機的設備。 地熱能的範圍不只溫泉;溫泉是定義中的一種形式,所以「地表以下蘊含於如溫泉的能源」是正確敘述。離岸風力發電的界線是低潮線,不能改成高潮線,也不能只用「靠近海岸」判斷。 三、再生能源推動主軸與分類架構 我國現行再生能源推動策略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為兩大推動主軸。兩者的分類基準不同:太陽光電依設置型態分類,離岸風電依政策推動階段分類。 太陽光電:分為屋頂型與地面型兩大類型。屋頂型利用建築物屋頂等空間;地面型則在地面設置。 離岸風電:依序分為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塊開發三階段。 前瞻再生能源:除兩大主軸外,政府也持續推動地熱、生質、海洋能等前瞻再生能源的研發與示範,累積技術及應用經驗,不是暫緩這類示範計畫。 「兩大主軸」代表推動重點,不代表我國法定再生能源只有兩種。同樣地,離岸風電三階段是在描述政策推動歷程,不是三種能源,也不是三種風機形式。 四、用電大戶門檻、義務比例與履行方式 「用電大戶條款」的法律基礎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具體義務由相關管理辦法規範。本單元須記住:用電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者屬規範對象;應建置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至少為契約容量的百分之十。 這裡的基準是與電業約定的契約容量,單位為瓩(kW),不是全年用電量,也不是電費金額。例如契約容量五千瓩,依百分之十計算,對應的義務裝置容量為五百瓩。 履行義務並非只有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一條路,可依規定採取下列方式: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規定完成相應裝置容量。 設置儲能設備: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可自行假定其換算方式與發電設備完全相同。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購買綠電與再生能源憑證是法定的履行方式之一。 繳納代金:得依規定繳納代金履行義務,因此「無法藉由繳納相對應金額取代應盡義務」的說法錯誤。 常考陷阱 把《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規或《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當成再生能源主要法源:名稱有「再生」「回收」不等於規範再生能源,正解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天然氣較低碳,所以是再生能源」:錯把排放特性當成能源分類。天然氣仍是化石能源,在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天然氣中,天然氣是唯一不屬條例範圍者。 「所有水力發電都屬再生能源」:忽略「非抽蓄式」限制;非抽蓄式小水力可列入,抽蓄式水力不可混入,含抽蓄式的選項應排除。 「廢棄物產生的能源一律不算」:條例明列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不可漏選。 「任何電力分解水製得的氫都符合定義」:忽略再生能源來源要件;看到「不分種類的電力」就是判錯關鍵。 「地熱能只有溫泉」:把例示誤認為全部;土壤、岩石、蒸氣也在定義範圍內。但「如溫泉」的例示寫法本身沒錯。 離岸風電界線改成「高潮線」或「近岸」:法定用語是低潮線以外海域。 「暫緩高風險前瞻再生能源示範計畫」:與政策方向相反;前瞻再生能源是持續推動研發與示範。 「推動主軸只有光電、風電,所以其他能源不再推動」:把政策優先順序誤認為排除其他技術。 「五千瓩以上」改成「超過五千瓩」:兩者不同;「以上」包含恰好五千瓩。 「百分之十」指全年用電量的百分之十:混淆容量與電量;義務裝置容量以契約容量計算。 「用電大戶只能自行蓋設備,不能繳代金」:忽略多元履行方式。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依規定繳納代金,都是可行途徑。 記憶口訣 「太生地海風,非抽水、廢棄物;抽蓄、天然氣請出局。」條例的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及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利用能源;抽蓄式水力與天然氣不屬之。 「綠氫要綠電,地熱在地下,離岸看低潮,燃料電池氫加氧。」氫能要以再生能源為來源;地熱能源自地表以下;離岸風電設於低潮線以外海域;燃料電池以氫氧電化學反應發電。 「光風雙主軸;光電屋與地,風電示、潛、區;前瞻照樣推。」太陽光電分屋頂型、地面型;離岸風電依序為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塊開發;前瞻再生能源持續推動,不是暫緩。 「五千入門、容量一成;設置、購電證、代金。」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納入規範,義務裝置容量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可設置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