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 GRI 2「一般揭露」的五大範圍:組織與報導實務、活動與工作者、治理、策略與政策及實務、利害關係人議合。 理解人權相關評估與盡職調查均納入一般揭露架構,不能認為 GRI 2 只關注員工或公司治理。 記住揭露項目 2-1 至 2-5 不允許使用省略理由,尤其是「2-4 資訊重編」及「2-5 外部保證/確信」。 熟記四種允許的省略理由,並辨別「無行業準則」不是允許的省略理由。 區分「必須揭露相關情況」與「必須實施該項措施」:必須揭露外部確信資訊,不等於一律必須取得外部確信。 核心觀念 一、GRI 2 的定位與揭露範圍 GRI 通用準則 2021 由 GRI 1(基礎)、GRI 2(一般揭露)、GRI 3(重大主題)組成。其中 GRI 2「一般揭露」用於說明組織的基本背景、報導實務、活動、治理及政策等資訊,協助資訊使用者理解組織如何報導永續資訊,以及如何管理其對經濟、環境與人群的衝擊。其適用對象不以特定產業為限。 GRI 2 共包含30 個揭露項目,分為五大範圍。作答時應建立完整架構,避免把一般揭露誤認為只有組織簡介或員工統計。 範圍揭露項目主要內容 組織與報導實務2-1 至 2-5組織詳細資訊、報導涵蓋實體、報導期間與聯絡資訊、資訊重編、外部保證/確信。 活動與工作者2-6 至 2-8活動、價值鏈與其他商業關係,以及員工和非員工工作者。 治理2-9 至 2-21治理結構、最高治理單位的組成與職責、利益衝突、薪酬等。 策略、政策與實務2-22 至 2-28永續發展策略、政策承諾、落實承諾、負面衝擊補救、尋求建議與提出疑慮的機制等。 利害關係人議合2-29 至 2-30利害關係人議合方針與團體協約。 因此,員工、治理、策略及利害關係人都在 GRI 2 的涵蓋範圍內。選項若聲稱其中某一大類完全未被納入,即應提高警覺。 二、人權評估與盡職調查 GRI 通用準則 2021 將人權與盡職調查納入報導架構。GRI 2 的2-23「政策承諾」要求揭露責任商業行為的政策承諾,包括是否承諾進行盡職調查,以及尊重人權的政策承諾;2-24「納入政策承諾」則關注這些承諾如何落實於組織活動與商業關係。 人權相關評估著重辨識與評估對人權的實際及潛在負面衝擊;盡職調查則是更完整的持續過程,包含辨識、預防、減輕負面衝擊,以及說明如何處理這些衝擊。因此,不能認為準則只處理人權評估,卻未納入盡職調查。 考試所稱「人權評估與盡職調查皆納入一般揭露」,應理解為相關內容已納入準則要求;不代表 GRI 2 中另有一個正式名稱就叫「人權評估」的獨立揭露項目。作答應辨別內容是否涵蓋,避免自行推定項目名稱。 三、原則上應揭露全部項目,但省略規則有例外 組織若要依循(in accordance with)GRI 準則進行報導,應報導 GRI 2 的所有揭露項目。然而,「應報導所有項目」不表示每一項都絕對不能使用省略理由,也不表示每一項都可以使用;準則針對部分項目設有不可使用省略理由的限制。 不可使用省略理由的項目名稱 2-1組織詳細資訊 2-2組織永續報導中包含的實體 2-3報導期間、頻率及聯絡人 2-4資訊重編 2-5外部保證/確信 2-1 至 2-5 均不得使用省略理由(GRI 3 的 3-1 決定重大主題的流程、3-2 重大主題列表亦同)。GRI 2 其餘項目或要求,若無法遵循,得依規定提供允許的省略理由及必要說明,並在 GRI 內容索引中交代省略的項目或要求。 其中,2-4 要求說明以前報導期間資訊的重編及其原因與影響;2-5 則要求說明尋求外部保證/確信的政策與實務,若已取得外部保證/確信,另須揭露相關資訊。沒有資訊重編或沒有取得外部確信,應如實交代相關情況,不能直接把整個項目略去。 四、四種允許的省略理由 省略理由判斷重點與必要說明 不適用說明該揭露項目或要求為何不適用於組織,不能只寫「不適用」而無解釋。 法律禁令指出禁止蒐集或公開相關資訊的具體法律禁令。 保密規定限制說明妨礙揭露資訊的具體保密限制,不能僅以籠統的保密主張帶過。 資訊無法取得/不完整指出缺少的資訊,解釋原因,並說明取得資訊所採取的步驟及預計所需時間。 省略理由是有條件且須說明的例外,不是組織可任意挑選的免揭露選項;也不能用來排除 2-1 至 2-5 的揭露義務。 「無行業準則」不屬於上述四種理由。行業準則是否存在,與一般揭露能否省略是不同問題;沒有適用的行業準則,不會使 GRI 2 的揭露要求自動消失。 常考陷阱 「GRI 2 所有項目都不能省略」:錯在過度概括。應記住前五項不得使用省略理由,其餘則依規定判斷。 「GRI 2 所有項目都可以提供省略理由,沒有例外」:錯在忽略例外。2-1 至 2-5 是明確限制。 「2-4 資訊重編可以省略」:錯。是否曾重編資訊,與能否省略該揭露項目,是兩個問題;「2-4 不可以有省略理由」才是正確敘述。 「2-5 外部保證/確信可以使用省略理由」:錯。此項不得使用省略理由;但這不等於組織一律必須取得外部確信。 「一般揭露未包含利害關係人或治理策略」:錯。兩者都在 GRI 2 的範圍內,不能因員工資訊較熟悉就忽略其他範圍。 「有人權評估,尚未納入盡職調查」:錯。應辨識政策承諾與落實承諾中涉及的人權及盡職調查要求,兩者皆已納入。 「無行業準則可作為省略理由」:錯。看到「無行業準則」,應與四種允許理由分開判斷,它是最常見的干擾選項。 「只要寫保密或資料不足即可省略」:錯。理由須符合準則規定,並附上相應的具體說明。 記憶口訣 「前五必揭露,重編確信別漏掉。」記住 2-1 至 2-5 不得使用省略理由,尤其注意最常被混淆的 2-4 與 2-5。 「不適、法禁、保密、資料缺;無行業,不在列。」對應四種允許的省略理由,同時排除最常見的干擾選項。 「組織、工作、治理、策略、議合。」串起 GRI 2 五大範圍,判斷選項是否錯誤排除其中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