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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重點整理

科目:法學緒論|題數:0
主題筆記
cu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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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4年10月28日

結婚「撤銷」之原因 : (一)未達「結婚年齡」: 但當事人 「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 「已懷胎」 者,「不得」請求「撤銷」。 (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結婚後已逾1年」,或 「已懷胎」 者,「不得」請求「撤銷」。 (三)結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 : 但「結婚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四)於結婚時「不能人道」 ;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五)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是在「無意識」或 「精神錯亂」中者,得於 「常態恢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六)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而「結婚」者,當事人 「本人」得於「發現詐欺終止後」或「發現脅迫終止後」, 「6個月內」 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得聲請解釋憲法的人: 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2.人民、法人、政黨(確定終局裁判) 3.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之聲請(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4.各級法院的法官(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用途: 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審理總統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必要以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人民申請釋憲也行!!! 大法官會議用途: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1.「司法懲戒處分」之救濟程序:「審議」(公懲會)、「再審議」(公懲會) 2.「行政懲處處分」之救濟程序:「復審」( 保訓會 )、「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 3.「行政懲處處分」之救濟程序:「申訴」( 服務機關 )、「再申訴」( 保訓會 ) 、「行政訴訟」 ※自首 採得減主義(非必減) 1、犯罪未被發覺前 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1)未知犯罪事實 或 (2)知事實不知誰人所犯 Q:被害人或其他人知?A:不算發覺。 2、向有偵查權機關或公務員報告+願受裁判 Q:向被害人自首?A:無效。 Q:報告犯罪後逃逸?A:無效。 3、自動陳述犯罪始末 [自首方式] 1、口頭或書面 2、親自或託人代為 3、直接向有偵查權機關或公務員or間接向非有偵查權機關或公務員,請轉達 https://yamol.tw/exam-102+%E5%B9%B4102+%E5%88%9D%E7%AD%89%E8%80%83%E8%A9%A6_%E4%B8%80%E8%88%AC%EF%A8%88%E6%94%BF%EF%BC%9A%E5%9C%8B%E6%96%87%EF%BC%88%E5%8C%85%E6%8B%AC%E5%85%AC%E6%96%87%E6%A0%BC%E5%BC%8F%E7%94%A8%E8%AA%9E%EF%BC%899422-9422.htm 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159) 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 向法官所為 之陳述, 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159-1I) 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159-1II) 被告以外之人 於調查中 向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為 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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