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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充順序。民法322、323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法定抵充順序。民法322、323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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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如果債務人沒有指定的話多筆債務的抵充順序: 1.已到期的。 如果都到期或都沒到期: 2.擔保最少的: 無擔保或擔保較少的債務,債權人追回款項的難度較高,風險相對高。所以從擔保最少的先抵。 3.清償獲益最多的: 為了減輕債務人負擔,先還利率較高、利息負擔最重、壓力最大的債務。 4.先到期的: 及早履行義務、避免遲延責任擴大。 5.如果都一樣就按照各比例分配(如:甲10萬、乙20萬、丙30萬,比例是1:2:3,債務人只有12萬,所以按比例可分配是甲2萬、乙4萬、丙6萬) --- 數宗債務的法定抵償順序: 指定 → 到期 → 擔保少 → 獲益多 → 先到期 → 按比例。 給付時的抵充順序: 費用→利息→原本 --- 第 321 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第 322 條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第 323 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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