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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0
主題筆記
林筱湞

林筱湞

建立於 2024年12月01日

法律的淵源之意涵:係指法律產生的來源,簡稱為法源。國內通說認為,法源分為直接法源和間接法源兩種。分述如下: 一、成文法源(直接法源) 指以國家所制頒的法令為法律淵源,可以直接發生法律的效力,包含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及條約五種,分述如下: 1.憲法。 2.法律(A)。 3.國際法:例如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構成國際法最主要者為條約。 4.命令: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單方面訂定,具有抽象及一般性拘束力之規範。命令的類型包括: (1)緊急命令。 (2)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150。 (3)行政規則(C):行政程序法§159。 陳敏老師的看法:一般而言,法規命令之名稱略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行政規則之名稱略有須知、要點(C)、注意事項等,惟名稱亦有混用之情形,不得以名稱為唯一之判斷標準。 5.自治規章=自治法規 (B)(地方制度法§31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依地方制度法§31規定,自律規則乃指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基於權限範圍內之自律事項所訂之規則,係屬議會自律之範疇,其規範事項包括議會議事程序(B)(例如提案方式、開議法定人數、讀會程序、表決方式等)、議會內部事項(例如議會內部人員配置、編制及執掌等)、內部秩序、紀律及懲戒等。(資料來源:公職王) 二、不成文法源(間接法源) 非直接具有法的效力,須經國家承認始發生拘束力,例如習慣、法理、學說、解釋、外國法、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等,分述如下: 1.習慣法。 2.法理:係指法律之原理(法律之精神),即對成文法條文,依據事理所做的解釋,乃是有關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例如公平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等自然法的根本原理。又如我國法律在立法時,主要以德國法為藍本,故我國實務亦常注意德國學說與法院判決之發展,而援引為法理加以適用。 3.學說:係指學者對於法律所發表的私人意見,原不生法律效力問題,但因其見解常有助於法律的制定、修正或解釋,故可成為法律的淵源。 4.解釋: (1)NO.185:憲法§78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旨在使司法院負闡明憲法及法令正確意義之責,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2)憲法訴訟法(取代原本的大審法):§1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D),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所為之判決。 5.外國法: 我國民法、刑法、商法等,多繼受日、德、法等國法治。 6.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例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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