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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種類整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涵玟

涵玟

建立於 2024年03月25日

法律種類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法、公布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為區別。 成文法又稱制定法,屬於大陸法系,指由立法機關通過,以規範條文形式的法律總稱。代表國家有法國、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國、奧地利、瑞士、日本與台灣。 不成文法又稱非制定法,屬英美法系,指由國家有權機關認可的、不具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卻不具「規範化條文形式」法的總稱,涵括習慣法、判例法和法理。代表性國家有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馬來西亞、紐西蘭、緬甸。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從新從優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不溯及既往):「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 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以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三)強行法與任意法: 以法律適用程度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為區別標準。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區別實益,為法律效果之不同。 (四)公法與私法: 以法律關係的性質作為區別標準。公法與私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法院審判管轄及司法程序的不同。 (五)實體法與程序法: 以規定法律關係的實體內容或實現實體內容的方式作為區別標準。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區別實益,為修法後新法可否適用於舊法時期的法律關係乃有所不同。 實體法代表:民法、刑法、行政法、消費者保護法 程序法代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六)原則法與例外法: 以法律規定事項是否為一般原則性規定為區別標準。 (七)母法與子法: 以法律的產生關係作為區別標準。 (八)固有法與繼受法: 以法律的來源作為區別標準。 (九)國內法與國際法: 以法律適用之主體及範圍作為區別標準。國內法與國際法區別的實益,在於二者相互牴觸時,何者具有優先效力。 (節錄法律人及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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