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質(如當舖)不適用一般動產質權規定,如收孳息(889、890)、轉質(891)、走拍賣流程(892~895)、滅失(899)、最高限額質權(899-1)等規定。 --- 第 899-2 條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