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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7 條

科目:教甄◆國小普通科專業知能|題數:3
特殊教育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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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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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多少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2. 7.多重障礙學生小華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他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為79分,而且品行優良, 依我國「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的...
  3. 45. 「特殊教育法」(民 102 年)中明訂就讀何者之身心障礙 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A)公立幼兒園 (B)社會福利機構 (C)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