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稽徵是稽查跟徵收合在一起,此法條的寫法在其他法條也會出現,例如:商業會計法§1第二項、公司法§16…等,就是說我這邊沒有規定的話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 1-2及§2 適用情況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從新從輕(優)原則。 範圍為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也就是除了關稅以外的稅都是適用範圍) 3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